枣庄市台儿庄区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为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通告: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一、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台儿庄区信访部门提出,不得越级走访。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走访活动。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四、信访人需要通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形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五、区委、区政府及周边区域为我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域,严禁在该区域内非法聚集、围堵、滋事。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六、信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一)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七、信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一)在区委、区政府及其周边非法聚集,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公共场所非法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影响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违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七)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news/81532.html
(八)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九)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缠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十)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十一)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十二)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的。
(十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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