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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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门向在枣庄创新创业和就业的各类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

枣庄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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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才居住需求,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门向在枣庄创新创业和就业的各类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四条  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薛城区和枣庄高新区无住房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2.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3.枣庄英才、齐鲁首席技师、齐鲁金融之星等;
4.选派到我市的挂职干部、科技副职;
5.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首席技师、枣庄名师等;
6.在我市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博士;
7.在我市高校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和毕业5年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
8.毕业5年内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1套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1套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程序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六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市人社部门或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网站下载并填写《枣庄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3份。第四条1—5类人才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第6—8类人才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向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审批。每月10日前,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汇总申请情况送交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不动产登记情况,同时送交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人才类别,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审核结果在市人社部门、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统筹分配。公示无异议的,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申请先后顺序、个人意愿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第九条  签约入驻。人才公寓运营单位与租住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最长3年。

第四章  租金标准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每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形成基准价,并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第四条规定中的第1、2类人才免费居住;第3类人才管理期内的免费居住,超出管理期的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第4、5类人才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第6类人才前两年免费居住,第三年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第7类人才第一年按照基准价的50%收取租金,第二年按照基准价的6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照基准价的70%收取租金;第8类人才第一年按照基准价的60%收取租金,第二年按照基准价的7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照基准价的80%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第四条规定中的第1—3类人才,每次来枣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且提出短期居住申请的,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免费安排居住。

第五章  租住管理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租住人离职且不在枣庄市范围内工作的;
(二)租住人及其配偶在薛城区和枣庄高新区范围内获得自主住房的;
(三)租住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枣庄市的;
(四)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租住人才公寓的;
(五)损坏租住房屋,未在运营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六)欠缴相关费用,给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租住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的,终止其资格,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于已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已租住人才公寓,并按基准价格追缴租金。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在保障各层次人才入住所需前提下,闲置公寓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运营,具体运营形式及流程管理等由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人才公寓享受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等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市级人才公寓。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文章源自遇见台儿庄-https://www.cntez.com/job/81376.html

枣庄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枣庄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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